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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易地扶贫搬迁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6-10-17 10:14:57 点击次数:182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6]29号)、《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6]82号)、《山西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晋政办发[2016]8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和顺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与产业开发、城镇化建设、旧村开发、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项目资金要遵循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象范围。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确需同步搬迁农户实施易地搬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核定搬迁对象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2015年我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回头看”识别确定的贫困人口。2016年以前享受过扶贫移民搬迁的人口不得享受;500口人以上中心村的贫困人口不予享受易地分散搬迁补助;乡政府所在中心村的贫困人口不予享受易地分散搬迁补助;享受过危房改造的贫困农户不予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采煤沉陷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享受一头补助,不能多头享受。要把解决不安全住房作为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五条  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整体搬迁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户均补助1.77万元,配套设施资金统筹集中使用,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移民搬迁建房或购房人均补助2万元。自然村整村搬迁中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统筹规划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1.2万元。

第六条  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搬迁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县标准执行。杜绝贫困户产生额外债务因此重新返贫。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宅基地。根据需要可结合城镇保障房、建设公租房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第七条  贷款政策。整村搬迁集中安置的贫困人口根据规划要求和实施项目资金需求,在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每人不超过1.62万元的额度内提出贷款需求。贷款期限最长20年,宽限期5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90%。在坚持省财政拿大头的原则下,实行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统还,还贷资金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分散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予享受贷款政策。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专项计划的资金。

第九条  统筹部门资金。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围绕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整合各类移民搬迁和各项涉农资金,特别是扶贫专项、移民搬迁、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沉陷区治理、地质灾害移民、水库移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抗震改建等资金和安全饮水、土地开发、退耕还林等资金,搞好资金保障。

第十条  基础设施资金。集中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移民新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基础设施资金不足的可从公共设施资金中调节。

第十一条  共管账户。县里设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共管账户。省、市级下达到县级的建房资金、贷款资金、统筹资金和群众自筹等建设资金,以及土地出让、商业开发收益资金全部集中到共管账户,利于使用,便于监管,防止挤占挪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共同管理,共同签字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建房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即,根基完成拨付补助金额的30%,主体完成拨付补助资金的40%,全部完工拨付补助金额的30%。分散搬迁购房补助分两次拨付,即:购房完成拨付补助资金的50%,入住后发放剩余的50%,资金直补到户。

第十三条  实施期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期为二年。省财政厅对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项目未实施完的工程,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统一收回。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要深入动员宣传,超前规划布局,组织搬迁申报,科学选址设计,及时报批办理建设用地等手续,有序推进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由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市备案。集中安置的项目,以村为单位申报,须经搬迁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乡镇政府审查、公告公示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进行实施;分散安置的项目,以户为单位申报,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审查、公告公示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批,进行实施。

第十六条  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搬迁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便利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已有配套设施安置。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地、空置房屋等资源,配套相应耕地、商铺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严格控制价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于农村“五保”对象的搬迁对象,实行集中安置和供养。

(二)分散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货币安置。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原则上在县域内安置,县域内水土资源确实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在省内跨县、跨市安置。搞好采煤沉陷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工作的衔接。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享受易地搬迁补助。当年指标不能满足的顺延到第二年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第十八条  购房手续。分散自主建房或购房的贫困农户,由个人提供县级房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手续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经搬迁村委统一申报,乡镇政府、县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确认。一房对应一个户口簿。出具不真实购房合同的开发商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集中安置建设的工程要统一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引入市场机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统一组织建设,也可组织搬迁农户自主建设。

第二十条  尊重搬迁户意愿,在城镇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在农村安置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新的农村。子女上学、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搬迁旧村的宅基地,应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乡村旅游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乡、村要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移民新村、搬迁旧村的村容村貌、基础设施和搬迁户基本情况要有图片、影像、文字等资料;涉及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要整理存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工程预算决算、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搬迁地点、建设情况等重要内容要在搬迁村全程公示,吸收村民代表参与监督施工过程。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象范围、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监理单位及扶贫部门要对项目实行经常性督查,如发现套取扶贫资金买卖易地扶贫搬迁建房的,乡镇村以及扶贫部门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扶贫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承担直接责任,乡镇和扶贫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实行年度考评,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给予绩效奖励;对不能按时开工、工程进展缓慢、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乡镇,要视情通报,核减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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